董启宏:广播版权管理、交易与维权
2017-06-23 15:15:11   来源:    点击:

6月22日-23日,首届国际数字版权管理创新发展论坛在北京职工之家饭店召开。本次会议设置了一个主论坛和两个分论坛,邀请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6月22日-23日,“首届国际数字版权管理创新发展论坛”在北京职工之家饭店召开。本次会议设置了一个主论坛和两个分论坛,邀请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领域相关领导、专家与一线工作者参加,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体系创新,及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体系、价值体系与维权体系的协同发展等方面探讨我国数字版权管理生态体系建设。

中央台资产管理中心节目版权资源管理处处长董启宏

  在6月22日下午“数字版权商业模式创新与融合发展”的分论坛上,中央台资产管理中心节目版权资源管理处处长董启宏发表了题为“广播版权管理、交易与维权”的演讲。

  以下是演讲稿

  早在1990年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在其发布的第一份版权产业报告中便将广播电视行业界定为“核心版权产业”,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在发达国家,广播电视节目的版权开发早已经成为其广播电视行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但是在我们国内,目前绝大多数广播电台收入来源仍然很单一,几乎完全靠广告,缺乏多样性的经济支撑点。虽然广播广告在前几年曾有过突飞猛进式的增长,但这种单一的经营模式无疑存在很大的风险,近两年有不少电台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广告收入断崖式的下跌,导致明显影响到员工收入,动摇军心,就说明了这一点。

  产业财源结构的单一化,一方面反映了目前我国广播产业的价值链结构简单,自我发展能力有限;另一方面意味着广播产业的依附性强,抗风险能力薄弱。“对于媒介价值系统而言,在国际传媒巨头眼里,版权与广告从来就是支撑其发展的两极,对于任何一极的偏颇或偏废都对整个产业链的平衡与完善构成威胁。”只注重广告收入而忽视版权开发,就等同放弃了广播电台全新的收入增长点,就等同忽视了广播电台的未来。虽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广告收入仍然是我国广播电台收入的主要来源,广播节目版权开发还属“新事物”,还需要经历一个不短的“培育期”,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种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能够尽早重视节目版权开发的广播电台,必将率先进入这个“无竞争领域”,牢牢掌握发展的先机。

  那么怎样才能走在前面,我认为必须尽早开始做好自身的版权管理工作,一步一个脚印逐步推进。

  广播版权管理管什么?一是尽力确保广播播出不侵犯他人的版权,这是最基本的;二是确保制作的广播节目、生产的音频产品版权信息清晰、版权归属明确。这些都是基础性工作。下面我结合我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实际工作说说这个问题。

  首先,尽力确保广播播出不侵权

  对于海量使用的音乐作品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解决版权问题。广播电台每天播放的音乐作品是海量的,在播出前向每一个音乐著作权人付酬显然不现实,那么广播电台可以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不经节目素材著作权人的许可,直接使用其作品,使用后定期向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报酬即可。

  为了实现向权利人付酬的科学化、精准化,中央台每年还向中国音著协提供音乐作品使用报告。为提供音乐作品使用报告,我们需要对全频率全年播放的音乐作品名称、作者、使用时长等版权信息作精准统计,其难度是巨大的。对此,中央台领导高度重视,在充分参考音著协分配规则的基础上,组织多方技术力量,全力攻克技术难关,经过一年的研发,在国内广播行业首先采用先进的音频数字水印技术,创建了媒体内容和版权管理系统,提供出了较为准确、全面的音乐作品使用报告。音著协对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音乐作品使用报告的质量表示肯定,认为完全可以据此报告向相关音乐著作权人进行使用费的分配。

  对于长篇文字作品等集中使用的作品,直接联系作者或版权方取得其授权。

  我国版权工作起步较晚,配套机制还很不完善,一些作品确实存在授权机制严重不畅的问题,既有费很大气力查找仍无法找到权利人的情况,也有“花10000元成本去付100元版权费”的情况。目前“百分之百解决版权素材确权”不可行,“不解决版权素材确权”也不行,那么广电行业作为版权使用者该何去何从呢?引入“版权风险评价机制”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版权风险”反映的是未经许可使用作品,被主张权利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轻重。根据版权风险的大小,可以决定哪些作品要优先确权,哪些作品可以暂不确权。在媒体融合背景下,广电行业对于其使用作品的版权风险评估,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版权人及作品知名度的大小、篇幅的长短;二是对作品的使用方式,是否把作品素材用于音视频节目的核心内容;三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作品,以及可能获取非法所得的多少,可能给版权人造成的损失的大小;四是特定类型作品的版权交易市场是否成熟,同业经营者在类似情况下版权确权做到什么程度。评价版权风险大小没有固定的标准,只能在个案中全面考量各种因素,再综合其他个性化因素进行判断。在对“版权风险”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后,对于版权风险很小的作品,就没有必要“因版权而废传播”,而是正常地传播作品,在版权风险实际发生时,以诚恳的态度向版权方讲明情况并支付报酬。

  其次,确保制作的广播节目、生产的音频产品版权信息清晰、版权归属明确

  高效管理离不开信息化手段的支持,版权管理也需要先 进的系统工具。我台在搭建媒资管理系统的同时,还搭建了一个版权管理系统,通过系统管理,对节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版权信息进行记录、收集、整理、分析,逐渐实现版权管理的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这不仅能够提高版权管理的效率,也能够节省很多人力成本。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下一步我们的工作方向是推进广播版权交易的发展。

  我们认为,版权从本质上讲是“利用保护型财产”,而不是“占有保护型财产”。只是占有版权,而不去利用版权、交易版权,那么拥有版权也是没有意义的。版权的价值体现在交易中,体现在开发利用上。

  对于广播节目来说,最可能进行版权开发交易的是以下几种情况:

  1.具有一定的市场开发价值

  虽然广播影视行业在我国兼具“事业”与“产业”的双重属性,但在广播节目版权开发的问题上,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它的“产业”属性,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贸易活动都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因此广播节目只有具备一定的市场开发价值,才有可能对其进行版权开发。

  2.版权开发成本低于预期收益

  广播节目的版权开发作为一种版权贸易,与其它贸易活动一样,最直接的行为动机就是为了盈利,要想盈利就必须保证让成本低于收益。如果一档广播节目的开发成本明显会高于预期开发收益,那么这样的广播节目便不适合进行版权开发。广播节目版权开发的成本主要包括节目素材的确权费用、节目编辑制作的费用、版权贸易中的其它交易费用等等,只有这些费用的总和低于预期收益,才有对这一档广播节目进行版权开发的可能。

  3.节目素材确权相对容易

  绝大多数的广播节目都是由广播电台的编辑利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编辑制作的,如果这些节目仅用于广播播出,那么广播电台可以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不经节目素材著作权人的许可,直接使用其作品,使用后定期向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报酬即可。但如果要对这些广播节目进行版权开发,那么“法定许可”制度就再无适用的可能了,必须事先得到节目素材著作权人的许可,即必须事先对节目素材进行确权。由于广播节目内容的不同,其使用节目素材的数量、类型也存在差异,因此其节目素材确权的难易程度也相差悬殊。有些广播节目使用的节目素材量很大,且节目素材的著作权人非常分散,不事先解决版权问题又存在较大风险,那么这类广播节目就会因节目素材确权难度太大而不具有可开发性。另外,节目素材确权的难易程度还关系到广播节目版权开发的成本,从尽可能降低成本的角度来看,版权开发主体也应选择确权相对容易的节目来进行开发。

  在实现广播节目版权开发阶段,至少应包括市场调研、节目策划、素材确权、节目制作、“产品”营销等一些环节,这个问题在这里我就不详细说了。

  从市场环境来说,要想实现广播版权的价值开发,还有一个大前提,就是比较完善的版权保护环境,或者说维权机制。如果侵权行为很普遍又无法很好的控制,那么版权开发就无从谈起。

  目前广播版权被侵权的情况我们一般分为两种:

  1.是新闻类内容被侵权的情况

  目前我台遇到的新闻版权被侵权的情况主要有:1.转载后不为作者署名;2.转载后篡改作者署名;3.转载后篡改新闻标题。这些侵权行为的后果主要是对权利人的不尊重以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是文艺类内容被侵权的情况

  目前我台遇到的文艺类版权被侵权的情况,主要是未经我台许可就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一些新媒体未经许可,在信息网络上通过同步直播或点播的方式传播我们的文艺作品,明显构成侵权。目前大范围实施这种侵权行为的新媒体有几十家,几乎APP名称里有“fm”“radio”“网络收音机”“网络电台”等字样的基本都有这种情况。近期的典型事例是,腾讯经营的“企鹅FM”App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我台享有相关版权的有声小说《平凡的世界》《白鹿原》几百集的内容,点播量累计几十万次。

  这种侵权行为实际上已经严重影响我们自身的版权开发,给我台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如果不能有效加以遏制,不仅严重挫伤内容原创者的积极性,而且在我国目前版权维权成本较高的情况下,还会产生“大肆侵权的经营者”淘汰“尊重版权的经营者”的效果。而版权保护机制不健全,维权成本高,已经成为音频内容市场成长发育的一大阻碍。

  目前在广播版权维权方面,我们存在诸多困难。

  1.针对新闻类内容维权的困难

  新闻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因此针对新闻类内容的维权也有较强的时效性。这就决定了这类维权通常是生产新闻内容的编辑在发现自己的内容被侵权后,直接与实施侵权行为的机构或个人进行交涉,要求立即纠正。新闻类内容遭遇版权侵权,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第一时间进行沟通得以解决,拒绝立即纠正的还是比较少见的。但这类维权的难点在于,很多时候我们不能及时发现侵权行为的存在。面对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完全通过人工监测版权侵权显然是不现实的。

  2.针对文艺类内容维权的困难

  针对文艺类内容的侵权行为发生后,直接与实施侵权行为的机构或个人进行交涉,要求立即下线,通常也能够实现侵权作品下线的目标。但是,对于文艺类内容而言,光是“下线侵权内容、停止侵权行为”是不够的,如果侵权者没有经济赔偿就可敷衍了事,那么所有的内容使用者就都可能不经授权就传播他人享有版权的内容,版权制度的基石——即“先授权后使用”机制就会被完全颠覆。因此,针对文艺类内容进行维权,主要是要求侵权者做出经济赔偿。

  目前这类维权行动面临着成本过高、结果不确定性大、没有惩罚性赔偿机制等障碍,操作起来举步维艰。以前面提到的腾讯公司经营的“企鹅FM”侵犯我台有声小说《平凡的世界》《白鹿原》为例,在向对方发律师函之前,为防止其删除侵权内容、销毁侵权证据,我们先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取证,涉案的几百集内容要在公证处的监督和录像下逐一点开,播放一定的时长,耗时八小时以上,公证处按标准收费至少一万多元。在公证取证后,我台向侵权方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侵权方收函后,下线了侵权内容,但不做任何回应,且未做出任何赔偿。我台只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根据相关诉讼管辖的规定,此次维权要到深圳的法院起诉,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又是一大笔成本。在此类案件中,我方的实际损失、对方的侵权所得都是难以计算和举证的,因此通常都是由人民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但不同地区的法院、不同的法官酌定的数额差异还是比价大的,这就导致维权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外,在我国目前法律制度框架下,版权侵权赔偿是“填平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这就会让内容的使用者产生侥幸心理——侵权使用的最坏结果就是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使用费,侵权行为没被发现或权利人放弃维权的可能性也不小,因此侵权使用是最划算的选择。

  通过以上交流我们不难发现,广播版权的管理、交易、维权与技术发展都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在版权维权问题上,可以考虑把一些技术手段引入网络版权侵权的取证过程,从而降低网络版权维权成本;是否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让我们能及时知道我们播出的节目被侵权了;还可以考虑能否通过技术手段解决音频作品版权身份认证的问题等等。

  版权产业的飞速发展呼唤艺术、法律与技术的完美结合。创新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体系,推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体系、价值体系与维权体系协同发展,构建绿色版权保护生态,应该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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